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電動通用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電葫蘆、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作業。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經技術監督部門批準,發給操作證后,持證上崗。
第3條 應每年體檢一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較重的關節炎、癲癇、耳聾及視力較差者,應及時調離崗位。
第4條 必須熟悉行車的構造、性能,懂得電氣設備的基本知識,掌握捆綁和吊掛知識及指揮信號,熟悉維護保養知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起重機在醒目處必須懸掛噸位牌、警示牌,注明起重機的額定起重量等警示內容。
第6條 起重機上的鋼絲繩、吊鉤及吊環等應有制造單位的技術證明文件、檢驗證書。如沒有,應經過試驗查明規格性能及破斷拉力后方可使用。
第7條 起重機須有技術監督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委托檢驗機構頒發的起重機安全準運證。
第8條 起重機工作時,禁止任何人停留在橋架或小車上。
第9條 在起重機上進行檢查或修理時,起重機必須斷電,并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警示牌。
第10條 露天使用的起重機停止工作時,必須將夾軌器鎖緊或掛上地錨,以防發生風吹溜車事故。
第11條 司機室必須配備滅火器,地板必須絕緣。
第12條 司機室內嚴禁明火取暖,禁止地面向起重機上或起重機上向地面拋扔物品,如必須遞送物件時,應用繩索、工具袋遞送。
第13條 起重機的鋼絲繩及固定裝置要經常檢查,每月應涂油潤滑一次,吊鉤、吊鉤橫梁、滑輪軸承應遵照規定,每半年探傷一次。凡超過規定的磨損、裂紋變形等應立即更換。
第14條 每兩年對起重機必須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測。
第15條 電動機、電氣設備和電氣外殼上,均必須接地。
第16條 導電部分、裸導線的外殼安全保護罩不完整,不許使用起重機。
第17條 作業場所的工作人員均應佩戴安全帽。
第18條 無下降限位器的葫蘆式起重機,在吊鉤處于最低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證有不少于兩圈的安全鋼絲繩。
第19條 在工作場所,無法看清場地與被吊物情況下嚴禁作業。
第20條 大修、改造、新安裝起重機要進行調試,然后按靜、動負荷試車程序進行鑒定,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第21條 具有主鉤和副鉤的雙鉤起重機,不允許兩個鉤同時吊運兩個物體。在主副鉤換用時,當兩鉤達到相同高度之后,必須一個鉤一個鉤單獨開動。
第22條 各種安全裝置、音響信號、起重工具在使用前,必須認真檢查。發現裂紋、破損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況,不準使用,直至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第23條 野外作業中遇雷雨大風天氣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
第24條 吊物件時,要保持鋼絲繩的垂直。翻活時不準有大于5。的斜拉斜吊,不準以起重機作牽引和卷揚使用。
第25條 司機在工作中應精力集中,嚴禁酒后開車,不準攜帶書報、雜志、小說等其他物品到司機室。非本臺起重機的操作工進出司機室,必須取得本臺操作工的同意。車未停穩時禁止上下,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執行各項規章制度。
四、操作準備
第26條 開車前應詳細檢查各部件,如控制器、制動器、減速器、鉤頭、鋼絲繩等是否完好可靠,電纜有無破口,接地是否良好。
第27條 檢查調速手柄是否均在“零”位或控制按鈕是否處于斷開位置。
第28條 了解電源供電情況,查看電壓是否正常、三相電流是否平衡。
第29條 檢查起重軌道上、工作范圍內是否有影響工作的異物與障礙物。
五、操作順序
第30條 對起重機做全面檢查,確認一切正常后,合上總開關、控制開關,啟動起重機。
第3l條 啟動時必須鳴鈴示警。
第32條 對各機構進行空車試運轉,仔細檢查各安全聯鎖開關及各限位開關工作的靈敏可靠性。
第33條 對提升機構制動器工作的可靠性應做試吊檢查工作,即:吊額定負載,離地0.5m高,檢驗制動器的可靠性,不合格時應及時調整制動器,嚴禁“帶病”工作。
六、正常操作
第34條 行車空載移動時,必須將鉤頭提起離地面3m以上,有障礙物時,鉤頭至少應超過障礙物0.5m以上。
第35條 開車前必須鳴鈴示警,操作中接近工作人員時,
應以斷續鈴聲示警。
第36條 行車司機應按指揮人員的信號操作,當指揮人員的信號與司機意見不一致時,應發出詢問信號,在確認信號與指揮信號一致時才能開車。在有多人工作的情況下,司機應服從專人指揮。在起吊和運行中,任何人發出緊急停車信號時,司機均應立即執行。
第37條 吊運需捆綁重物必須使用鋼絲繩捆綁,嚴禁超負載吊運。吊運物體要把鉤掛好,有棱角的重物,在棱角處加襯墊。起吊前,要進行試吊,離地0.1~0.3m,確認安全并且平衡后方可吊運。
第38條 鋼絲繩不合格、捆綁不牢固或吊鉤不平衡以及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不得進行起吊。
第39條 嚴禁吊運的貨物在工作人員上方通過或停留,應使吊物沿著吊運安全通道移動。
第40條 翻轉吊載時,掛鉤人員必須站在翻轉方向的反側,確認翻轉方向處無其他作業人員時再動作。
第41條 禁止用吊鉤或在吊物上運送人員。
第42條 起重機在露天使用,當風力達到6級時應停止工作,風力在4級以上時不得吊運兜風物件。
第43條 在任何情況下,嚴禁用人體重量來平衡被吊運的重物。人不得站在重物下方,只能在重物側面作業。嚴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張緊的吊繩、吊具。
第44條 被吊物體的活動部件必須可靠固定。
第45條 嚴禁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或埋在地下的物件。
第46條 無論大車或小車,必須以慢速逐漸靠近端部,絕不允許靠碰擋架來達到停車的目的。
第47條 夜班作業,必須備有充足照明,指揮與司機應使用明顯的旗語信號。
第48條 操縱控制器要從零位開始逐級操作,嚴禁越擋操作。
七、特殊操作
第49條 兩臺起重機一起吊運同一物件時,應使其承載均勻,起升機構的鋼絲繩保持垂直,兩臺起重機的動作應“同步”,且不允許同時開動兩個機構,抬桿應保持水平,要有專人指揮,不允許用兩臺起重機“翻活”。
第50條 提升液態金屬、有害液體及重要物品時,不論重量大小,必須先升至離地面0.1~0.2m,驗證制動器的可靠性后再繼續提升。
第51條 在電力輸送中斷時,必須斷開主開關,將所有控制器處于“零”位。吊鉤上有重物時,設警戒線。
八、收尾工作
第52條 行車停止運行,必須將所有操作手柄搬回零位,切斷總電源。小車停放在司機室一側,吊具要升至3m位置。
第53條 拆除并清點起吊用的所有工具、器具和設備等。
第54條 認真清掃工作現場雜物,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第55條 司機在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生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交接班記錄本中,并交給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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