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叉車司機操作。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身體健康適合本崗位要求。
第3條 必須經過培訓并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4條 必須熟悉叉車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了解設備起重搬運的一般性規定和要求,會熟練操作。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作業前必須進行本崗位危險源辨識,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手指口述”。
第6條 嚴禁酒后開車,開車時精力集中,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7條 每次開車前都應鳴笛,發出開車信號引起周圍人員的注意。
第8條 司機必須熟悉叉車性能,不得超載運行。
第9條 凡制動、操作手把失靈、缺油或存在其他安全隱患,均不得開車,應及時修理。
四、操作準備
第10條 工作前必須檢查車輛、消防設施齊全完好。
第11條 必須確保周圍環境安全,否則嚴禁作業。
五、正常操作
第12條 開車前必須鳴笛示警。
第13條 搬運重物時要有專人指揮,起動、停止要緩慢,禁止突然變速變向,物料要與地面垂直,不得斜掛,搬運物件未離開地面時不得開車行走。
第14條 搬運重物或長物時要先試搬,稍離地面應停止,觀察物體是否平衡,之后再開車搬運。
第15條 叉車行走時,一定要將叉爪升起距地面0.5米以上,如有障礙物應超過障礙物0.5米以上。
第16條 物體不得離地面過高,一般不得超過0.5米以上,搬運件5米范圍內不得有人逗留。
第17條 叉車換向時,一定要停穩,再反向起動。
六、收尾工作
第18條 將叉車入庫,熄火上鎖,認真填寫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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