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2條 必須熟悉本崗位機械設備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供電系統、信號聯絡方式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會維護和保養翻車機,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檢查各部件和注油時,必須切斷電源,停止運轉,并懸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警示牌。
第4條 翻車機轉動時或礦車在運行中,禁止任何人進入翻車機與車輛之間。
第5條 在翻車機前摘鏈時必須待車停穩后方可操作。
第6條 嚴禁用電機車直接頂車進入翻車機。
第7條 礦車在翻車機內掉道或其他故障確需處理時,必須切斷電源,閉鎖開關,懸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警示牌,關閉擋車器,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處理。
第8條 作業時,必須穿戴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9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正常操作
第10條 翻車機開動前應檢查電動機、減速器、制動裝置、內阻車器、滾圈、滾輪、軸承、開關及信號裝置等是否完好。
第11條 每班開機前應檢查各部軸承、回轉等部位潤滑情況,定期注油,并檢查減速器油位是否符合標準。
第12條 檢查各回轉部位的保護裝罩及危險部位的護欄是否齊全完好。
第13條 檢查并試驗灑水降塵裝置。
四、正常操作
第14條 翻車前應先開空車運轉,認真觀察各部機構運轉情況,確認無誤再進行翻車。
第15條 向翻車機內推車時,須等翻車機停穩、翻車機內外軌道對準、打開阻車器后再推進重車;推車速度不得大于1米/秒。
第16條 當翻車機轉動接近一周時,按動停止按鈕,利用慣性使翻車機回到正常位置,最后由閘塊定位停車。
第17條 每翻完一列重車后,如需使用機械將后面的重車向前推時,必須先關閉阻車器,再給機械操作人員發信號,慢慢推進。
第18條 設備運轉時不得離開操作臺,要監視運行狀態,發現異?,F象,立即停機。
第19條 礦車翻完后掛鏈時,須待車停穩后方可操作。
五、收尾工作
第20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切斷電源,整理工具,打掃環境衛生,填寫工作日志,履行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開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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