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自救器發放工。
第2條 本工種完成以下工作:
自救器的驗收、發放、保管、檢查等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4條 必須掌握自救器的性能及操作要領。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凡封條破壞或已開啟過的自救器必須報廢;地面倉庫存放超過5年或井下攜帶超過3年的,應予以報廢。
第6條 檢查自救器的工作場所應清潔,以避免粉塵、油脂等進入自救器。
四、操作準備
第7條 檢查自救器氣密性時應首先準備好氣密儀。
第8條 發放自救器前,要保證自救器完好。
五、正常操作
第9條 自救器的收發管理:
1.自救器由礦集中管理,實行專人專用,對號發放。
2.對在用的自救器應逐臺建賬,記錄自救器出廠日期、編號、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結果、使用者的姓名等。
3.定期對自救器進行檢查,對失效的自救器要及時報廢并補充。
4.自救器不得和易燃易爆品放置在同一庫房內,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它熱源直接輻射的地方。自救器庫房必須通風良好,整潔干燥,不得有腐蝕性氣體或蒸汽。
第10條 自救器的檢查與驗收:
1.自救器入庫前,必須驗收,發現自救器不符合標準時,嚴禁投入使用。
2.過濾式自救器的稱重檢查,應使用經過校正誤差不超過1g的天平,增重超過10g的自救器應予以報廢。
3.按照規定使用ZJ型氣密檢查儀檢查自救器的氣密性,經過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收尾工作
第11條 做好檢查、收發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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