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條件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鑫輝源煤礦礦燈房的值班人員和對礦燈充電實行自我服務的礦燈使用人員。
第2條 本規程中規定煤礦常用的KL4(5)LM型礦燈操作要求,其他型號礦燈另有規定的,操作部分按其規定執行。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4條 礦燈充電和維修人員必須熟悉有關標準和規定,熟知礦燈的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獨立操作。
第5條 日常充電操作,對較為簡單的礦燈可實行自我服務,但礦燈使用人員必須做到:
1、會進行日常充電操作。
2、熟知充電注意事項。
3、發現本規程所列礦燈缺陷之一時,應及時報告燈房值班人員進行處理,否則不準入井使用。
三、安全規定
第6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種崗位責任制,堅守工作崗位,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第7條 礦燈應該統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管理。
第8條 應保持礦燈房內充電間和維修間的排風裝置工作正常,通風良好。室內禁止煙火,安全滅火設備完好。
第9條 礦燈有下列缺陷之一時,不得發出使用:
1、燈頭、燈蓋鎖失靈。
2、充電不足。
3、燈頭圈松動
4、玻璃破裂。
5、燈盒、燈頭或燈線破損。
6、接觸不良形成“眨眼”。
7、備用光源不正常的。
第10條 對充電設備和礦燈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第11條 充電器上的電壓表和充電指示器應定期校驗和檢查,充電器上的電壓表每月應使用標準電壓表校驗一次。
四、操作準備
第12條 礦燈充電室內溫度應保持在15~25℃之間。
第13條 充電架應保持清潔,每天應擦拭一次,每半年檢修一次。
第14條 工作人員應穿工作服,維修人員在操作時應使用防護用具。
五、操作順序
第15條 在一般正常情況下的充電順序如下:
礦燈對號上架→關閉燈頭開關→接通充電回路,開始充電→完成充電過程,切斷充電回路→結束充電。
六、正常操作
第16條 收回的礦燈應進行下列檢查:
1、燈鎖、燈頭開關、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有效。
2、電池槽是否有破損、變形。
3、是否有主燈和輔燈是否有黑燈現象。
4、短路保護裝置或短路保護器是否正常。
第17條 日常充電:
1、把用過的礦燈對號放在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然后把燈頭上的充電插孔插到充電架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電流表有指示即為正常充電。
2、每小時調整一次電壓,調整調壓器手柄將電壓保持在5~7伏范圍內,在整個充電過程中,應經常檢查充電電壓和充電電流。
第18條 充電注意事項:
1、充電工作應由專人負責。
2、充電時電池溫度不應超過45℃。
3、當電池不需要繼續充電時,應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切斷充電回路。
4、當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
5、使用過的燈,應充足12小時,充電電流控制在650ma之內。
6、損壞配件的礦燈應及時維修,更換。
第19條 日常管理注意事項:
1、嚴禁碰撞或摔打礦燈,以免對礦燈安全使用造成損壞。
2、禁止在強磁場和強靜電的地方使用和充電。
3、不得隨意拆卸燈頭。
4、不得隨意更改礦燈結構及電路,更換燈頭或改變正負極性,否則礦燈將不能正常使用而損壞。
5、報廢的礦燈應集中管理,交有關專業單位回收處理,避免對環境造成危害。
6、嚴禁將礦燈靠近或投入火源中。
7、礦燈電池若發出異味,發熱,變色,變形 或使用過程中出現任何異常,立即將其從充電器中移離,并停止使用。
8、礦燈暫不使用時,必須在充電50%狀態下貯存,存放期超過2個月的礦燈應每隔2個月進行充電維護,以免引起電池性能衰退。
第20條 初充電時注意事項:
1、初充電過程不準停電。初充電過程中如充電電壓已調到最大,充電電流仍不能維持0.65ma以上,需延長充電時間,使電池充足72小時。
2、初充電24小時后,各個電池充電指示器的指針都應在650ma左右,如個別充電指示器指針不動或相關太大時,應檢查各處接觸情況。
3、初充電最后2小時,應注意電池電壓是否已穩定,如充電72小時后電壓依然上升,則應繼續充電,直至電壓不再上升為止。
七、收尾工作
第21條 本班工作結束后要將本班工作情況認真記錄,并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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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9:00-18:00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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