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井下鉆探工人必須經過培訓,學習《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以及有關的技術、安全規定,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2條 1、鉆孔位置和目的;
2、鉆孔結構設計;
3、鉆進方法;
4、護壁、堵漏和封孔的要求;
5、鉆孔質量要求;
6、提高煤(巖)芯采取率的措施;
7、預防孔斜和糾斜的方法;
8、預防人身、機械和孔內事故的措施;
9、制定防水、防火、防瓦斯突出的避災路線。
第3條 以地質為目的的鉆孔見煤前應下達“見煤預告書”?!耙娒侯A告書”應寫明包括頂底板在內的見煤孔段起止深度。
第4條 井下鉆孔硐室和鉆窩的規格應根據所用設備和鉆孔角度確定,支護應牢固、可靠。
第5條 天梁材質和規格應根據鉆孔設計深度和天梁有效跨度確定。天梁每端插入巖幫的深度不得小于500mm,并固定在堅固的巖石上。
第6條 安裝、拆卸天梁、天輪時,不準上、下同時作業。鉆進時每小班檢查一次天梁、天輪的安全可靠程度。
第7條 天輪、立軸通孔(或動力頭通孔)與孔口應位于同一直線上。
第8條 孔深大于或等于150m的鉆孔應打混凝土基座?;映叽绺鶕@機底盤和孔深確定,但深度不得小于300mm,不得有巖粉和雜物?;炷恋呐浔瓤捎?1:2:2(水泥:砂:石子,重量比)水泥標號不得小于425#,基座要牢固、平穩,并高于巷道底板200mm以上。
第9條 孔深小于150m的鉆孔,可用壓盤柱固定鉆機,壓盤柱用直徑不小于14cm的圓木,并不得少于4根。
第10條 二步工作臺要綁扎牢固,不得有探頭板,必須有保護欄桿和人行梯。使用木質臺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不得糟朽。
第11條 鉆場應通風良好,必須定期檢查瓦斯和有害氣體含量。
第12條 油類、棉絲等易燃物要儲存在帶蓋的容器內。
第13條 鉆場必須有充足的、合格的滅火器材。施工人員應熟悉一般滅火知識,并能正確使用滅火器具。
第14條 電氣設備由電工安裝,并符合有關規程規定。
第15條 鉆場必須有充足的照明,照明設備符合有關規程規定。
第16條 鉆探設備的運輸應符合有關規程規定。
第17條 開孔前,由礦地測、施工和安監部門負責人到現場共同檢查機械設備的安裝質量和設施的安全狀況,合格后方可開鉆。
第18條 根據鉆進工藝和地層選用合理的沖洗液。
第19條 泥漿泵的安全閥在施工過程中必須保持完好,在超壓時能正常開啟。
第20條 送水器和主動鉆桿連接牢固,防止掉下傷人。
第21條 鉆具旋轉時,送水帶用麻繩綁好,防止傷人。
第22條 下套管前檢查鉆孔,孔底不得有殘留巖芯、巖粉和雜物。下套管時,如遇孔內有阻力,嚴禁猛墩。
第23條 禁止將彎曲度超過20mm/m、磨損超過壁厚1/5的套管下入孔內。
第24條 套管應下到硬巖上,下端有隔水措施,孔口固定牢固。套管絲扣要涂抹黃油,下入孔內的套管必須有詳細記錄。
第25條 起套管時,如一次提拉不動,可割開分段提取。
第26條 發現孔內事故,必須及時丈量機上殘尺,計算事故深度及孔內鉆具長度,并詳細記錄。
第27條 孔內事故根據情況可采用提、頂、打、撈、掃、擴、套、透、磨、偏、反等方法處理。
第28條 對于較復雜的孔內事故必須制訂合理的處理方案,每一次處理方法不應對以后處理方法構成影響,防止加大事故的復雜性。
第29條 矢錐下至預定深度與斷在孔內的鉆具接觸后,應先用鉗子緩慢轉動鉆具,感覺進扣后再繼續擰緊,嚴禁開車猛擰。如上部鉆具過重,應減壓上扣。為保護孔壁和冷卻矢錐,一般情況應送循環水。提升鉆具要慢而穩,避免撞擊震動。
第30條 處理鉆具折斷、跑鉆以及脫扣等事故,矢錐上扣后,嚴禁帶矢錐鉆進和套取巖芯。跑鉆事故,如用鉆具處理,上扣后,必須提鉆,禁止盲目鉆進。
第31條 矢錐使用前應檢查矢錐與鉆具尺寸是否相符,檢查有無傷、裂及缺陷。連接矢錐的鉆具要牢靠,絲扣要良好。
第32條 使用液壓千斤頂處理孔內事故,卡瓦要綁牢,防止飛出傷人,且必須緩慢加壓,操作人員應在可靠的掩護物下工作,其他人員要躲開孔口10m以外。
第33條 嚴禁在鉆具回轉時站在鉆機上丈量殘尺。
第34條 按設計要求丈量鉆具,并詳細記錄在班報表內??咨钫`差大于0.15%時,必須進行合理平差。當鉆孔與測井深度誤差較大時,必須查明原因,加以校正。
第35條 原始記錄及各項報表,必須用鋼筆填寫,應做到及時、準確、齊全、清楚,不得追記。
第36條 出現危及人身安全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報告礦調度室及主管部門。
第37條 每班工作完畢必須在現場交接班,交清接明鉆進情況、設備情況、發生的問題和處理過程。
第38條 封孔后,由礦地測部門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初步驗收。
第39條 初步驗收合格后,根據設計進行封孔,必須確保封孔質量,提交封孔報告。
第40條 封孔后10日內,由礦地測部門組織終孔驗收,并提交終孔驗收報告,上報公司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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