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維修工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2條 維修工必須遵守電鉗工的一般規定,熟悉裝巖機的各部結構和工作面的供電系統,掌握機械設備的完好標準、油脂管理標準、安全技術標準、維修保養標準等。
第3條 必須檢查作業地點是否安全,瓦斯濃度是否符合規定,做到不安全不操作。
第4條 必須先切斷機器電源、閉鎖開關,然后進行維修工作,并掛好“有人工作,不準送電”警示牌。
第5條 機器應定期進行維修:
1、日常維修:每日維修。
2、定期維修:每周或每月維修。
3、中期維修:半年一次。
4、年終維修:一年一次。
第6條 接班時必須認真聽取上一班相關人員對裝巖機械的運行狀況的介紹。
第7條 備足工作器具、常用材料、備品、備件及施工防護用品。
第8條 維修工作必須嚴格執行機器出廠時制定的各項維修質量標準。檢查、拆裝和維修必須按維修操作標準進行。
第9條 打開需要維修的減速器、滾筒、風動推車器時,要采取嚴密的防塵及遮蓋措施,嚴防掉入煤、矸、雜物、淋水等。
第10條 維修工作中必須注意保護設備的防爆面不受損傷。
第11條 拆裝零部件時,應注意保管好小零件,嚴禁將其丟失和掉入機器內部。
第12條 對需要維修和更換的齒輪、軸承、風管、閥等,必須選用同型號規格的元件。
第13條 液壓系統的零部件必須放在潔凈且有防塵措施的場所。裝配前的油管、接頭、閥接口、泵接口等必須加有防塵帽或堵塞。裝配時,液壓元件的通路必須清洗干凈。
第14條 電氣系統的維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電氣設備維修的規定。
第15條 經維修的裝巖機必須達到質量完好標準,交當班司機試運轉,確認無問題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16條 維修工作結束后,必須清理工作環境,清點工具及所剩各種材料、備品、備件等。
第17條 機器維修情況須填入檢修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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