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煤礦在掘進(開拓)工作面從事機械裝巖工作的人員。
第2條 裝巖機(含各種型號裝巖機、裝煤機)司機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非司機不準操作。
第3條 司機應熟悉機器性能、構造、原理,掌握一般性的維修保養和故障處理技能。
第4條 必須堅持使用裝載機上所有的安全保護裝置和設施,不得擅自改動或甩掉不用。
第5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交接好設備的運轉情況、存在的安全隱患并做好交接班記錄。
第6條 在淋水條件下工作,電器系統要有防水措施。
第7條 檢修或檢查裝巖機械時,必須將開關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牌。
第8條 裝巖(煤)前,必須在矸石或煤堆上灑水和沖洗巷道頂幫。
第9條 裝巖(煤)機上必須有照明裝置。
第10條 井下使用耙裝機作業時,要遵守下列規定:
1、工作前首先試車并檢查鋼絲繩和電纜的完好情況,有故障必須及時處理。
2、工作前必須檢查固定機身的道卡子是否牢固,螺絲、夾板如有損壞和松動應及時修理。機身后部應增加兩付穿道大卡子,工作中司機要經常檢查磨損、松動情況,失靈損壞時應及時更換。
3、傾斜巷道使用耙斗機時,應在巷道兩幫各打一專用錨桿,用鋼絲繩與機械底盤連接。耙斗機后部應有防止下滑的拖腿。
4、工作面回繩輪楔子必須打緊,硬巖眼深不得小于500毫米,軟巖及煤眼不得小于800毫米。
5、工作前要檢查各操作手把、信號裝置是否靈活、完好,有故障不得使用。
6、工作時,除司機外耙斗機下方和兩側不準站人。在司機操作一側不準站人。在司機操作一側必須有三根防護桿,防護桿可用釬子或2吋鐵管,插在專用插管上或捆綁在機身上,并要求接頂。
7、工作時,繩道不得有人。
8、運轉中司機不準離開崗位,操作時不得同時拉緊兩個手把,并隨時注意運轉聲音是否正常。
9、工作中電機溫度不得超過80攝氏度,禁止向電機上灑水降溫。
10、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11、開車時,禁止用手或工具觸摸鋼絲繩。
12、耙斗卡住拉不動時,不準強行牽引,應退出耙斗,查明情況在拉。
13、機器發生故障或回繩輪楔子拔出時,必須立即停車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14、停止裝巖時應把手把打到停車位置,卸下手把并切斷電源。
15、向上山方向移動耙斗機時,禁止采用自身牽引的方法,必須在工作面設置滑輪,用絞車牽引。移動前必須檢查牽引柱、滑輪和鋼絲繩。移動時司機(信號工)應在躲避硐內或在牽引柱上方,與絞車司機通過信號聯系。耙斗機兩側及下方嚴禁有人。
16、向下山移動耙斗機時,利用絞車將耙斗機拉緊后,再松動固定裝置。
17、交班司機應向接班司機交清機器運轉情況。
18、耙斗機工作時,工作面必須有良好的照明。
19、耙斗機裝巖與打眼平行作業時,回繩滑輪距工作面風鉆氣腿不得少于5米。
20、耙裝機絞車的剎車裝置必須完整、可靠。
21、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斗出槽的護欄;在拐彎巷道裝巖(煤)時,必須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輪,清理好機道,并有專人指揮和信號聯系。
22、 耙裝作業開始前,甲烷斷電儀的傳感器,必須懸掛在耙斗作業段的上方。
23、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與牢固程度,必須根據巖性條件在作業規程中作出明確規定。
24、在裝巖(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繩輪固定牢靠。嚴禁在耙斗運行范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傾斜井巷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傾斜井巷傾角大于20°時,在司機前方必須打護身柱或設擋板,并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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