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崗條件
第1條 經過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2條 具備一定的鉗工基本操作、液壓基礎知識及電維修基礎知識。
第3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有關規定。
第4條 熟知所檢修采煤機的結構、性能,傳動系統、液壓部分和電氣部分,能獨立工作。
二、安全規定
第5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上班不得干與本職無關的工作,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第6條 在煤壁側、機身上或機身兩端檢修時,應在周圍環境安全的情況下進行,并設專人進行監護,不準半日人從事檢修工作。
第7條 當檢修現場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時,嚴禁送電試車;達到1.5%時,必須停止作業 ,切斷電源,撤出人員。
第8條 試車前需要盤車時,檢修人員不得將手伸入機體內部。
第9條 牽引部的液壓系統一般不得在井下進行檢修,如特殊情況需在井下檢修時,應采取必 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三、操作準備
第10條 檢修人員應配齊需用的工具、起吊用具、儀器、儀表、綢布、海綿、棉紗(絲)棕刷、清洗油等用品,當日檢修所需的材料、備件的數量要充足。
第11條 檢修負責人應向全體檢修人員講清除檢修內容、人員分工及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
第12條 檢修前要將采煤機及相關的設備停電、閉鎖、掛停電牌,并與相關設備 的司機及相關環節的人員進行聯系。
第13條 清理采煤機殼上的煤塵,工作地點周圍應灑水滅塵。
第14條 檢修部位上方及進風側的工作帳逢、檢修人員工作服、工具及零件要清潔。
第15條 檢修前除原有設施外,還要另充可靠的臨時防滑安全固定裝置。
四、正常操作
第16條 液壓件需帶入井下時,應有防污染措施。
第17條 需進行起吊工作時,非綜采面應另設起重架,不準利用支護梁、柱進行起吊。起重工具及連接環、銷必須合格,安全必能可靠,連接必須牢固。
第18條 拆裝時,重要部位、加工表面應使用銅棒。
第19條 拆卸生銹或使用 了防松膠的部位時,事先應用松動劑或震動處理后再進行。
第20條 對常用工具無法或難以拆除的部位和零部件 要使用專用工具,嚴禁破壞性拆除。
第21條 拆下的零部件及使用的工具應放在專用箱內,不準隨地亂放,以防污染、丟失或落入機體內部。
第22條 更換的零部件必須是合格產品,不準代用。
第23條 安裝骨架密封時應使用導向裝置,防止翻唇。
第24條 主要緊固件應使用力矩扳手。重要結合面及緊固螺栓應按要求使用防松膠。
第25條 檢修后必須清洗油池,注入油池的油必須經地過濾。
第26條 采煤機電氣部分的檢修按電氣設備檢修操作規程進行。
第27條 恢復送電前,檢修人員必須撤離運轉部位,并向相關人員發出開機的通知及開車信號后,方可送電,并由采煤機司機按規定開機。
五、收尾工作
第28條 檢修完畢,必須經全面檢查后方可撤去工作帳逢和臨時防滑安全固定裝置。
第29條 進行全面試車,觀察是否有異常。
第30條 清點工具及剩余的材料、備件,更換下來的零部件升井,并做好詳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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