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對全礦技術工作負管理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府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命令、決定、通知、通報等。
(二)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及時編制、會審、貫徹作業規程,當生產現場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時,督促有關單位及時編寫安全技術措施,并報有關領導審批。
(三)監督指導安排回采工作面的初采、放頂工作、掘進工作面的巷道開口、貫通工作,并現場跟班指導。
(四)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提高回采率和支護能力,組織制定有關安全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并監督貫徹落實。
(五)負責采區方案設計及生產銜接,在回采工作面設計時,必須先滿足頂板支護及一通三防的要求,確保安全生產。
(六)對礦井存在的巷道失修問題,及時安排有關隊組施工,進行處理。
(七)協助有關部門組織生產事故追查,提出防范措施并組織落實。
(八)領導本部門人員的政治和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本部門人員的思想覺悟和業務能力。
(九)認真向本部門人員貫徹行政決議,并根據行政決議布置和檢查工作。
(十)負責本部門全盤業務領導。做到月初有計劃、月終有總結,使部門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
(十一)經常組織本部門人員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根據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和解決辦法,并向有關領導匯報。
(十二)負責主持召開部門會議,檢查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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