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礦長和總工程師領導下,對全礦安全技術工作負領導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部門及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及規章制度,協助安全礦長工作,負責當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揮、組織、協調。
(二)參與編制年度安全生產計劃、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生產責任制等,負責檢查督促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三)協助安全礦長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工作,對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每月帶班數不少于7次,帶班期間對井下全面檢查巡視,同時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全面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
(五)帶班期間及時發現并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
(六)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七)發現作業場所出現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八)負責檢查和處理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其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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